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首次以专项立法形式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系统性法治框架。作为该法的核心章节之一“规范经营”,从治理结构、合规运营、风险防控、社会责任等多维度为民营企业划定了高质量发展路径,既体现了国家对民营经济的引导与期待,也为企业实现长远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自治”到“法治”的治理升级
该法第五章“规范经营”聚焦民营企业内部治理与外部行为规范,首次在法律层面对企业治理提出系统性要求。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强化制度约束与合规引导,推动民营企业从传统家族式管理向现代化治理转型,实现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的跨越。
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该法提出“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并强调通过完善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这一规定将国有企业改革中积累的现代企业制度经验向民企延伸,要求企业建立权责分明、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体系。比如通过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权责边界,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破解家族企业“一言堂”难题。
民营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比例是家族企业。传统家族式治理模式在初创期虽能提升决策效率,但随着企业规模扩张,其“人治”特征导致的决策风险、利益冲突、代际传承困境日益凸显。在实践中,不少民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决策科学性与抗风险能力显著提升,印证了现代治理模式的有效性。以美的集团为例,其通过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将经营权委托给方洪波团队,创始人何享健仅保留重大决策否决权。这一变革使企业营收从2012年的1027亿元跃升至2024年的4000亿元,市值增长近4倍。
强化合规经营刚性约束。针对部分民营企业存在的财务造假、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等乱象,该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经营红线,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禁止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牟利。同时,明确要求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实现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从源头上遏制“公私不分”导致的财务风险。这些条文将过去分散于不同法规中的合规要求整合升级,形成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体系,倒逼企业告别“灰色操作”,转向阳光化经营。
该法通过系统整合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分散在各部门法中的合规要求,构建起“全周期、全领域”的合规管理体系。该体系呈现三大特征。一是覆盖企业设立、运营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二是贯穿生产、销售、用工、融资等经营活动全流程;三是统合行政监管、司法救济、行业自律等多元约束机制。这种制度设计倒逼民营企业必须将合规意识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彻底改变过去依赖“打擦边球”的粗放发展模式。
构建腐败风险防控机制。该法创新性地提出“推动构建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体制机制”,要求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这一规定直指当前不少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高发领域,比如采购回扣、职务侵占等。何谓“源头”?未来民营企业可按照法治精神指导,在以下三个层次来完成制度构建。一是强化内部审计,设立独立审计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采购审批、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高风险环节实施专项审查;二是建立廉洁风险动态评估机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覆盖所有业务部门的廉洁风险排查,重点防控物资采购、工程招标、销售返利等领域的职务侵占行为;三是设定腐败行为预防标准,在业务流程中嵌入“利益冲突回避”“第三方商业伙伴合规审查”“关键岗位轮岗”等防控措施。
该法提出“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等软性要求,企业可通过将廉洁价值植入企业章程、纳入员工培训体系、建立道德行为准则等方式,推动企业从依赖外部监管的“被动合规”,转向文化内生的“主动防腐”,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防腐”。
该法还注重与《刑法》形成衔接,构建起“企业内部防控—行政监管—刑事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通过将民营企业反腐纳入法治化轨道,有效破解了以往内部腐败“发现难、立案难、追责难”的治理困境。
规范经营的三大价值维度
一是提升企业内生竞争力。规范治理的本质是通过制度优化释放组织效能。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民营企业能够有效整合资源、优化决策流程,从而突破管理瓶颈并增强组织活力。治理结构改革通过明确权责边界、完善监督机制,不仅有助于吸引资本与人才,更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发展预期,为技术创新和战略布局奠定制度基础。这种制度性优势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建立起独特的资源整合能力与风险防控体系,进而转化为持续的内生增长动力。
民营企业可以依法实施制度重构不断驱动组织效能释放。比如可参照该法所规定的“建立战略咨询委员会,聘请行业专家、法律顾问、财务分析师组成智囊团,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评估;可以建立重大事项需经战略委员会预研、独立董事审议、职工代表大会质询的三重程序,将专家经验转化为决策效能”。
二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当所有企业遵循统一规则时,市场才能真正实现优胜劣汰。该法通过规范经营条款清除“劣币驱逐良币”的土壤,要求区分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可减少“掏空企业”的道德风险,当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形成法律隔离,不仅可有效遏制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资产腾挪等方式损害企业利益,更重塑了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维度;禁止妨害市场秩序,则能遏制低价倾销、数据造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直接消除劣质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市场份额的路径。
这种制度设计产生两个层面的资源配置优化效应。在微观层面,合规企业无需为应对不正当竞争投入额外成本,可将资源集中于技术创新与质量提升。在宏观层面,市场信号失真度显著降低,资本、人才等要素向具备真实竞争力的企业自然集聚。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资源再配置过程并非行政干预的结果,而是通过法治化手段重塑市场激励机制,使“良币驱逐劣币”成为内生性市场规律。该法正是通过规范经营条款构建了系统性制度框架,其核心价值在于消除市场扭曲机制,实现资源要素的帕累托最优配置。
三是推动社会责任内生化。该法提出“探索建立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治理从单一经济维度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范式跃迁。该条文的制度创新,在于突破传统企业社会责任(CSR)的伦理框架,通过法治化路径将社会责任嵌入企业战略决策体系,将社会责任融入企业经营基因,这将推动企业从被动履行义务转向主动创造共享价值。随着责任内化程度的提升,企业的社会角色逐渐从价值分配者进化为价值共创者,最终实现商业逻辑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制度动能。
这种制度设计具有三重逻辑进阶。其一,通过标准化评价维度(比如环境保护投入占比、员工权益保障指数等),将抽象的社会责任转化为可量化的管理指标;其二,建立与政府采购、税收优惠、信用评级挂钩的联动机制,形成“责任履行—正向激励”的反馈循环;其三,推动企业治理结构变革,要求董事会设立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从组织架构层面保障责任内化的可持续性。从深层次来看,该制度正在重塑企业的价值创造逻辑。当社会责任从成本项转化为战略资产,企业开始主动构建“利益相关方价值网络”。我国部分制造业龙头企业的实践显示,通过建立供应链责任追溯体系,不仅使供应商劳工权益合规率得到提升,更借此获得全球可持续标准联盟认证,产品溢价能力不断增强。
多维协同破解执行难题
尽管该法为规范经营绘就了蓝图,但法律实效取决于执行效能。当前需要重点破解三个方面的挑战。
一是分类指导,避免“一刀切”。针对不同规模、行业企业的差异,该法采用了“鼓励有条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弹性表述。政策执行中应细化配套标准,即对大型企业可参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中小微企业则提供简化版治理模板。宁波市推出的“民营企业治理星级评定”制度,根据企业规模制定差异化的合规清单,值得借鉴。
二是技术赋能,合规管理。利用数字化手段降低合规成本至关重要。可推广“智慧合规平台”,集成法律数据库、风险预警、在线培训等功能。通过构建集成化数字平台,企业可将分散的合规资源整合为系统性解决方案,实现从“人防”向“技防”的治理模式跃迁。
三是构建激励相容机制。除法律约束外,需要通过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倾斜等政策引导企业主动规范经营。深圳市对通过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申请企业数量同比增长200%,显示正向激励的有效性。
规范经营开启民企发展新时代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进入“规范治理驱动创新”的新时代。随着该法的实施,预计将产生三重深远影响。一是加速民企代际传承与治理现代化,推动涌现更多“百年老店”;二是通过规范竞争重塑市场生态,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微观基础;三是提升中国企业全球合规竞争力,助力“走出去”行稳致远。
规范经营不是限制发展的枷锁,而是基业长青的基石。当民营企业将合规意识转化为组织基因,将治理优化转化为创新动能,必能在法治化轨道上释放更大活力,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作者系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工商联副主席、振兴国际智库理事长)